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

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武汉瑞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巨宁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三六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瑞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平璐155号。
法定代表人:***,瑞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与武汉瑞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瑞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武汉瑞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3326.46元(含案件受理费2751元,执行费914元,利息208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