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581号
原告武汉中鑫意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鑫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冬青,重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鑫公司诉被告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鑫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鑫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鑫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68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中鑫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