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

武汉中鑫意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581号
原告武汉中鑫意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鑫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冬青,重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鑫公司诉被告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鑫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鑫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鑫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68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中鑫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