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与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61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市良路鸡洲路段。
法定代表人:PRADEEPKUMARS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3元,财产保全费1722元,合共41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