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6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市良路鸡洲路段。
法定代表人:PRADEEPKUMARS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16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对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提供其自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市良路鸡洲路段8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进行查封,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0×××36的存款240400元(时已冻结51.27元),在中信银行抚顺望花支行账号81×××51的存款240400元(时已冻结791.31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景山支行账号71×××69的存款240400元(时已冻结786.30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市良路鸡洲路段8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0×××36、在中信银行抚顺望花支行账号81×××51、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景山支行账号71×××69的存款各2404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