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8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曌一,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曌一,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曌一,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王静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捷迅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电梯有限公司、**、王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 海
审判员 高山丹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