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72号
原告:***禾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3楼附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和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禾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渠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禾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禾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