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

緄某某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91号
申请人:淄***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金周沙发材料市场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EL8QXK。
法定代表人:吕明化。
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8914522L。
法定代表人:司志强。
申请人淄***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源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07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