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6民初191号之一
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金周沙发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吕明化,经理。
被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
法定代表人:司志强,经理。
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保全费511元,由原告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