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金周沙发材料市场91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化。
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强。
申请人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1603××××2667人民币49070.00元。申请人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禾晟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