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1民初60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哈尔滨市城轩绿化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城轩绿化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