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842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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