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与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547号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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