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72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向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