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4839、34840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2507。
法定代表人:饶宇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div>
法定代表人:伍勇。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的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