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327号
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B座29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华,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科,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伍勇。
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聊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珍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闫滨
书记员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