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协商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学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