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流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3民初14703号 申请人:张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562.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173562.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88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