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3民初14703号
申请人:张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562.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173562.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88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