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9490号
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闻公司)与被告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流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
经闻公司诉称,2019年12月23日,经闻公司在“每经网”(www.nbd.com.cn)上发布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章《北京住房租金连跌4个月有长租公寓建议房东“降价”》,字数为1,974字。土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域名“tuliu.com”上转载了涉案文章。经闻公司认为,土流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经闻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土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应根据土流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土流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