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XX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6721号之一 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对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67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5民初46721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6行中的“(三)”,补正为“(四)”;第10页第5行中的“(四)”,补正为“(五)”;第11页首行的“(五)”,补正为“(六)”;第11页第11行的“(六)”,补正为“(七)”;第12页第3行的“(七)”,补正为“(八)”;第12页末行的“证据(六)、证据(七)”,补正为“证据(七)、证据(八);第13页首行的“证据(七)”,补正为“证据(八);第13页倒数第11行的“证据(六)、证据(七)”,补正为“证据(七)、证据(八)”;第13页倒数第7行的“证据(七)”,补正为“证据(八)”;第14页倒数第8行的“证据(四)”,补正为“证据(五)”。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