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6721号
申请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55号财智天地2号楼601-60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