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287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