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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287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