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程*与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05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银鹭万树城组团22栋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MU760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4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