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5民初974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银鹭万树城组团三22栋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MU760G。
法定代表人:赵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坤,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开发区吉兴路与明珠西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4853190865。
法定代表人:张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保,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健,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与被告***、***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