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9789号
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邰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