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4民初4390号
原告:骆跃飞,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南侧656号阜阳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10栋4层403室,机构代码:91341200570425107。
法定代表人:邰金荣。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171460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跃飞与被告**、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骆跃飞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跃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骆跃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