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阳环境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诉阜阳市宏阳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管士兰诉阜阳市宏阳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州民一初字第1146号
原告:管士兰,女,195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宏阳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邰金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士兰诉被告阜阳市宏阳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士兰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士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管士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兰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