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山东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2号
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继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现申请人向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县支行签发的出票人为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奥文印业有限公司,号码为1020005222997528,票面金额为壹拾万(10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