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清真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73039299L。
法定代表人:沙继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伟芳,女,1979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2021)鲁083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伟芳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105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4日和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06日、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3日、2021年11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提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保险、工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信息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伟芳在青岛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及时冻结,因青岛银行8026××××6253账户内已控数额过低,未进行划拨,另一账户内有存款579.11元,已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芳公积金信息缴费记录。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芳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芳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伟芳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
2021年11月22日,执行法官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在电话约谈笔录中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明的债权受偿金额579.11元,未受偿金额109920.8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1)鲁083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志伟
审 判 员 张祥峰
审 判 员 秦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国贵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