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梁催字第2号 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现申请人向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签发的出票人为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奥文印业有限公司,号码为**********97528,票面金额为壹拾万(10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