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3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退休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和平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5629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