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抗4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4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