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838号
原告: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06号409A。
法定代表人:**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11层1111-11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原告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4元,由原告深圳中检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