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森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5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
法定代表人:刘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祖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森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龙方工业区光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金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萱萱房屋介绍所,住所,住所地:温州市景芳花苑****div>
经营者:项光通,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森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萱萱房屋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其已与温州森林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浙江德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萌
审 判 员  杨宗波
审 判 员  蔡蓓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黛锦
代书记员  胡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