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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106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因此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核实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从未设立所谓“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项目部”,也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一审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确定具有管辖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其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项目部签订的《中国联通通辽分公司外电引入合作协议》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作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是否成立过通辽项目部及是否与***签订合同问题,属于需在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可在实体审理中向受诉法院提出。 综上所述,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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