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743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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