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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12729号 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巩某。 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