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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8501号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138号1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上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8号1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上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5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上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6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23日、8月24日、12月9日、2022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发起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车管所发起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保险信息。 三、2022年1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地昆山市花桥镇纬二路XXX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智法系统约谈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560元,实际执行金额到位0元,剩余1656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3民初5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黎 蔚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何航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