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3883号
申请人:**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县人民北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
被申请人:**圣德棉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路口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袁存贵,经理。
申请人**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圣德棉业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圣德棉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4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93708000000048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圣德棉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亚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