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5553号之一
申请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
被申请人: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如风,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位于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金城路北不动产编号为37007239830、登记号为鲁(2019)梁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374号项下998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363006390109880083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名下位于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金城路北[不动产编号为37007239830、登记号为鲁(2019)梁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374号]998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