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

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2民初5553号
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8403089W,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32MJE546315D,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金城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如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青,山东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与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以下简称中爱公寓)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汝珍、被告中爱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赵如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25280.50元,并将15亩土地交付原告使用;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使用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马营社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土地,经马营村民委员会和原、被告三方协议,马营村民委员会将欠付原告的工程款转给被告清偿,后被告经结算于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625280.50元。因被告不能偿还,原、被告及马营镇人民政府又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欠款数额为3625280.50元,并以其拥有使用权的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马营社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土地即现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土地15亩折抵欠原告的款项300万元,不动产权证为(2019)梁山县不动产权第0××4号,并约定2020年10月1日交付土地使用权。但被告仍不履行协议约定,既不偿还债务,也不交付土地。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被告中爱公寓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数额、依据问题;三、原告请求被告交付15亩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银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与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来源是原告为马营村马营社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土地指标给被告使用,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民委员会将欠原告的9790000元欠款转让给被告偿还,并约定利息1.5%,原、被告及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民委员会三方达成协议书,证明被告欠原告欠款的来源,同时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就欠原告的9790000元承诺还款日期及数额,但被告未完全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能够证明原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3、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87778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时付清,应在支出本金2877780元前提下再支付利息647500.50元,此外再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625280.50元,也能够证明原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4、原、被告与梁山县马营镇政府三方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应按2018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偿还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625280.50元,并用老年公寓15亩土地进行折抵乙方欠款3000000元。该协议书因被告使用了马营镇政府1850000元的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归还,马营镇政府又让原告支付1850000元清偿被告欠乡政府的扶贫款,该1850000元由镇政府协助将15亩土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办理在原告名下,因被告不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5、原告因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支付的保全担保费6480元,该费用的产生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予以承担。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爱公寓对原告银河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欠款人为梁山中爱医院,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中爱公寓,非同一诉讼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对证据2、3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原告起诉中爱公寓,对象错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签订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梁山中爱医院用梁山县马营镇镇政府1850000元扶贫款,该协议其他款项皆非被告自愿签订。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银河公司提供的证据1-4,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中爱公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证据5,虽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系原告银河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支付的保全担保费,该费用不是原告银河公司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原告银河公司提供的该证据证明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7日,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梁山县中爱肾病医院(乙方)、银河公司(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中爱肾病医院占用马营社区(村)土地指标48.95亩,所占土地指标有偿使用,价格按县指挥部及国土资源局规定的价格标准,每亩20万元,共计9790000元。同时约定乙方保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后,一个月内,给丙方付清上述土地指标款。如二个月内给丙方付不清,按月息1.5%计息,最多不超过两个月…。梁山中爱医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1月7日作出还款承诺书,承诺内容为“一、我方欠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所占土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共计玖佰柒拾玖万元(9790000元),我方2014年1月30日已给付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叁万元(30000元),至今扔下欠玖佰柒拾陆万元(9760000元)未付。二、我方保证在2016年上半年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下半年还款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在2017年将剩余款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欠款,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剩余欠款月利率15‰给付利息,每月利息每月结清,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金(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梁山中爱医院于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银河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在梁山中爱肾病医院用土地转让费折抵后,尚欠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款人民币贰佰捌拾柒万柒仟柒佰捌拾元(2877780.00元)整,欠款人梁山中爱肾病医院在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付清,如果不按时付清在支付本金2877780元的前提下,支付利息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柒仟伍佰元零伍角整(647500.50元),此外再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2020年8月26日,梁山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甲方)与银河公司(乙方)、中爱公寓(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丙方共欠乙方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625280.50元等内容。
另查明,梁山中爱医院与中爱公寓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赵如风,住所地相同,投资人均为赵如风。
本院认为,梁山中爱医院欠原告银河公司土地指标款共计9790000元,事实清楚,有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民委员会与梁山中爱医院、银河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和梁山中爱医院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在案为凭。后经原告银河公司催要,在梁山中爱医院用土地转让费折抵部分欠款后,尚欠银河公司287778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付清,如果不按时付清支付本金2877780元和利息647500.5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因梁山中爱医院未按承诺归还上述欠款,经梁山县马营镇人民政府与银河公司、中爱公寓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中爱公寓共欠银河公司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625280.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梁山中爱医院将债务转移给中爱公寓,银河公司作为债权人签字盖章同意,中爱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赵如风签字盖章的行为,能认定被告中爱公寓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应认定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故被告中爱医院尚欠原告银河公司3625280.5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故原告银河公司请求被告中爱公寓偿还欠款3625280.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银河公司请求被告中爱公寓将15亩土地交付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爱公寓辩解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因被告中爱公寓在签字盖章时已同意偿还债务,之后又不同意承担付款义务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欠款3625280.50元。
二、驳回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0802元,由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道义
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
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