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

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5488号
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8403089W,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
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32MGE546315D,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马营村金城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如风,院长。
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梁山县中爱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网络平台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道义
审 判 员  蒋海青
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