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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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3101号******
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库尔勒市塔指生活基地原家乐水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