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