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锦恒利废矿物油处置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文书名称}
(2019)新29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锦恒利废矿物油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恒利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刚,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华油能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生活基地原家乐水厂。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锦恒利废矿物油处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锦恒利废矿物油处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审判决程序违法。1、原审判决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公司有住所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被申请人是明知的,而一审法院未能以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送达,却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从来就没有在克深、大北固废场上部油基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更不曾对外发包;2014年7月16日,申请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于吊扣阶段,故申请人没有资质去施工;申请人也从来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过《项目承包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向原审提交的《项目承包服务合同》上的申请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虚假的(经鉴定部门确认);本案事由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也不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新疆华油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依据《项目承包服务合同》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因该《项目承包服务合同》上的申请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伪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综上,再审申请人锦恒利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拜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康
审判员 居来提 . 木沙克
审判员 孙   朝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吐逊娜依.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