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与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077号
原告:**有,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德,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594015X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8号。
法定代表:韩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鸣,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有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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