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5590号
原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594015XW。
法定代表人:韩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波,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已收取的诉讼费10425元,退还原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212.50元。
审 判 长 杨 烈 辉
人民陪审员 曾   敏
人民陪审员 晏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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