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59401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龙桥工业园区曾银大道1号综合服务楼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NH8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津誉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8组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PPGE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重庆津誉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期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177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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