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保13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代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代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东环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玉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0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滕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陈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