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002号
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方山路4700号天桥综合市场9号楼11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高新项目区工业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代春龙。
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佩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 艳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002号
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方山路4700号天桥综合市场9号楼11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高新项目区工业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代春龙。
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润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佩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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