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422号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富春路78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实际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