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59号
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欢路以北北于堡村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65749N。
法定代表人:侯泽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东(小孙庄中心小学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1245087E。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